餐饮店把鸭肝当鹅肝卖被查!一批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治理典型案例曝光

时间:2026-05-11 20:21:39 来源:三春网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为推动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落地落实,餐饮提升网络餐饮行业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店把当鹅上海市徐汇区市场监管局以“零容忍”态度严查食品安全风险隐患,鸭肝饮食严打虚假宣传、肝卖光信息公示不真实、被查经营环境不达标、批网品安人员管理不到位等违法违规行为,络餐理典例曝坚决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全专安全”。现将第三期典型案例公布如下,项治型案希望广大入网餐饮经营者引以为戒,餐饮以案示警,店把当鹅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鸭肝饮食

案例一

上海市徐汇区某餐饮店涉嫌提供引人误解的肝卖光商品信息案

案情介绍

2026年4月,上海市徐汇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上海市市场监管局下发的被查风险监测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显示:辖区内某餐饮店网络销售的批网品安“法式红酒鹅肝(自制)”检出鸭源性成分,未检出鹅源性成分。执法人员当日即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网上销售的“法式红酒鹅肝(自制)”产品,宣传名称为“鹅肝”,使用原料为“红酒蓝莓法肝”,产品类型:速冻调制食品,即食熟制品,配料表为:鸭肥肝(≥95%)、红葡萄酒(葡萄汁、二氧化硫)等,不含鹅肝成分。

法律分析

当事人提供引人误解的商品信息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查办中。

案例警示

网络餐饮经营者要对上传的食品网络宣传内容真实性负责。本案中,当事人将“鸭肝”宣传为“鹅肝”的行为,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也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本案的查办,有效规范了网络食品销售的宣传内容,有力守护了网络食品宣传的诚信底线。

案例二

上海市徐汇区某食品店涉嫌超范围经营自制饮品案

案情介绍

2026年3月,上海市徐汇区市场监管局接到市民举报反映,上海市徐汇区某食品店通过饿了么外卖平台网络销售甜豆浆等饮品,但疑似没有自制饮品经营范围。经核实,当事人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仅为热食类食品制售,并无自制饮品制售。经查,当事人通过美团、饿了么外卖平台销售“张记豆浆”“甜豆浆”等饮品,均为当事人于店内自行制作并对外销售。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落实整改。经复查,当事人已停止销售豆浆等饮品,并申请变更经营范围,现场确认整改完成。

法律分析

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销售自制饮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查办中。

案例警示

本案暴露出当事人食品安全意识不足,未经许可擅自销售自制饮品,日常管理松懈,未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本案的办理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督促当事人完成整改并经复查确认闭环,切实守牢食品安全底线。

案例三

上海市徐汇区某餐饮店未按规定执行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卫生规范制度案

案情介绍

近日,上海市徐汇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投诉反映,其在外卖平台商家购买的一款南瓜露餐品变质发酸,存在食品安全问题。经查,涉事经营主体为上海市徐汇区某餐饮店,现场查见从业人员在专间内饮食、未按规定佩戴口罩进行食品操作等行为。

法律分析

当事人未严格执行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卫生规范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立即整改,鉴于当事人首次违法并积极整改,根据《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九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当场对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

网络餐饮外卖经营模式下,食品加工操作过程隐蔽性强,卫生规范落实情况直接关乎消费者饮食安全。经营者须严格对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操作规范,落实冷藏设施温控、从业人员卫生及加工操作等核心要求,全面筑牢食品安全防线。

案例四

上海市徐汇区某餐饮店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案

案情介绍

2026年4月,上海市徐汇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上海市徐汇区某餐饮店进行现场检查及后续调查,查实了当事人店内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案发后,当事人及时整改,复查时相关工作人员均取得了健康证明。

法律分析

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人员从事接触入口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对其作出警告处罚。

案例警示

作为网络餐饮经营者,当事人食品安全意识不足,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存在安全隐患。本案坚持简案快办原则,督促当事人整改到位并复查闭环,有效保障了网络餐饮食品安全。

案例五

上海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徐汇分公司未按规定如实公示菜品信息案

案情介绍

近期,上海市徐汇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反映,当事人在美团平台销售一款“老坛泡玫瑰花”菜品,但实际商品系玫瑰花造型的食物,不含有玫瑰花,与菜单说明不一致。经查,当事人自2025年11月起至案发,在该网络店铺中销售自制的“老坛泡玫瑰花”菜品,并在“掌柜描述”栏位标注了“茭白、分子醋”等,主料标注了“玫瑰花”,但实际所售产品仅为玫瑰花造型,不含有玫瑰花原料。

法律分析

当事人未按规定在网上如实公示菜品信息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当场对相关菜品信息落实整改。

案例警示

当事人在网络店铺上销售的名为“老坛泡玫瑰花”的菜品,并标注主料为“玫瑰花”,而实际菜品中并不含玫瑰花原料,已对消费者造成误导。本案的查办,告诫广大商户在网络店铺上销售菜品信息必须真实准确,避免引起消费者误解,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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