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某某扰乱法庭秩序被依法罚款
【来源:永川法院】
近日,罗某乱法永川法院对一起当事人当庭揪扯律师耳朵、某扰严重扰乱庭审秩序的庭秩案件依法作出处罚。

2026年4月16日上午,永川法院朱沱法庭公开审理原告罗某某与被告孔某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庭审期间,罚款被告代理律师谢某某依法发表代理意见。罗某乱法原告罗某某因不认同该意见,某扰情绪失控,庭秩无视法庭纪律,序被当庭对律师进行高声呵斥、依法言语攻击,罚款并上前揪扯律师耳朵。罗某乱法法庭审判人员与司法警察立即予以制止。某扰
事发后,庭秩司法警察大队迅速开展调查取证工作,通过调阅庭审视频监控、询问证人及违法嫌疑人、收集被侵害人陈述等方式,全面核实案件事实。经查,罗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属于对律师依法履职的打击报复,严重侵犯律师人身权利,破坏法庭秩序,影响庭审活动的正常进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结合罗某某事后积极配合调查、深刻认错悔错等情节,法院秉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依法对罗某某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决定。
法庭是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庄严场所,良好的庭审秩序是法官依法履职、公正审判的基本前提。律师依法在法庭上发表代理意见,是协助法庭查明事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履职行为。对律师依法履职的侵害,不仅侵犯律师人身权利,更直接冲击法庭秩序,干扰法官正常审理,损害司法权威。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法对当庭扰乱法庭秩序、侵害律师人身权益的当事人予以处罚,表明了“法庭秩序不容挑衅、法官依法履职不容妨碍”的鲜明态度,有效维护了庭审严肃性和司法公信力。
小编提醒
法庭是庄严的审判场所,庭审秩序是法官依法履职、公正裁判的保障。诉讼参与人应当自觉遵守法庭纪律,理性表达意见,尊重对方当事人及代理律师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任何因不满而采取的辱骂、推搡、揪扯等过激行为,均属扰乱法庭秩序,不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也妨害审判活动正常进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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